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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年4月30日            穗地税发[2005]107号

USHUI.NET®提示: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日期)起本通知有关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穗地税发[2005]317号不一致的按穗地税发[2005]317号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第三条(一)1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随着我市房产市场的日趋成熟,个人房产交易剧增,房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转让自有房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包括转让的商品房、房改房、自建住房和商品房合同等住房、非住房,以及连同房屋建筑物一起转让的车库、电梯、空调器、太阳能热水器和其他家具用具一并作价转让的个人财产转让行为,均应按规定计征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自有房产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个人转让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按转让收入减除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缴纳收益后的余额带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其他自有房产取得的收入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
自有房产转让收入按实际交易价格(指开具售房发票所载金额)确定。个人之间自有房产相互交换,不能确定交易价格的,按评估价格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或交换自有房产时,由设立在广州市的取得国土资源部等国家部门授予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后的价格。
个人转让自有房产不能提供交易发票确定交易收入的;隐瞒、虚报房产成交价格或转让房产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按照税法的规定采用评估价格等方法核定房产转让收入,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
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转让住房的带征率为1%;转让非住房的带征率为1.5%。
三、减免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