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不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税务处理的实施意见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5]276号 2005-11-07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 (
国税发〔2005〕50号
)中“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市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因此,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时使用虚开发票、假发票、普通收据、白头单等不合法凭证结算的价款,除本通知第二点另有规定以外,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印制、领购、开具(填制)符合有关税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详细解释见附件2)
二、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并有根据认为纳税人该成本费用符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即税前扣除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的,可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所谓“有根据”,是指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已申报缴纳流转税,按照行业的平均销售成本率应该存在该成本费用的金额,否则无法产生该项收入;或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其开发品、工程已完成或部分完成,而构成该开发品或工程的实体没有足够的建筑材料是不可能的,按一般预算定额,应该有一定的材料成本;或者由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鉴证,报经区(市)以上税务机关(含稽查机关)审查确认的合理项目及其金额。
(一)纳税人若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以不高于原帐面记载金额为原则),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从销货方重新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且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善意取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参照执行)。
2.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假普通发票,能够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普通发票的。
3.纳税人按照约定付款,对方应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而未开具,经纳税人索取已经换回符合规定的票据的。
(二)纳税人若不能够在限期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的,其有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三、对纳税人帐外经营购进货物价款未作税前扣除,但又不能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或者纳税人虽有真实交易但又无法重新取得合法购货凭证、劳务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按照我市核定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的有关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从高核定企业相应年度(或者部分经营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
企业所得税。
四、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附件:1.以“合法、有效凭证”入帐的相关法规
2.关于“合法、有效凭证”的释义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以“合法、有效凭证”入帐的相关法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