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0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7]4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9]57号规定,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林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