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4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2]96号),我局曾在2003年11月21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57号)做了批复。为便于执行,现就来函提出的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时如何确定投资总额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依照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规定只设定注册资本或总股本,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