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穗国税发[1997]65号 1997-02-05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11〕10号)规定,市局转发意见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4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属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国企业,出租位于我市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如果企业不能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收入、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利润率的核定标准,仍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穗国税发[1995]236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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