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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1月24日 穗地税发〔1997〕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的地方税收征管,防止税源流失,维护税收秩序,根据《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系指持有营业执照(含法人营业执照,下同)的纳税人临时到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地址(住所)所在地以外的县(市)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例如,广州市区内的纳税人临时到中国境内的任一县(市,含广州市属四个县级市)经营,(或广州市区以外的任一县(市,含广州市属四个县级市)的纳税人临时到广州市区经营,均属“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

一、纳税人外出经营前应办的手续

(一)纳税人外出经营前,必须向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供税务机关验核:

1?《领取〈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申请表》第一联(本表一式二联,第二联纳税人自存;该表的空白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式样附后)、有关外出经营批准文书和与所到营业地开展业务的合同书,如属非商品经营的,应提供经营项目的合同书;如属从事建筑安装的,还要另附有关承建主体工程项目、施工地点、建设单位名称、工程概算总金额和施工期限等内容的书面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准外出施工文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上述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验核认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即行向纳税人填发《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式样附后)。纳税人应在领取《证明单》后于《证明单》规定的“有效日期”内从事外出经营活动。

(二)《证明单》填写和使用规范:

1?本《证明单》编上“______地税字______号”填制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填发税务机关存根;第二联、第三联由外出经营的持单人交所到营业地主营地方税务机关报验。

2?地方税务机关给外出经营纳税人填发的《证明单》应以“一地一证,一次一证(外出承包建筑一项工程一证)的原则办理;《证明单》的“有效日期”,由填发地方税务机关审定填写。“有效日期”一般不跨年,最长期限不超12个月。如需延期应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

3?《证明单》的内容资料录入电脑存档。?

4?对不属由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所得税的外出经营业户,地方税务机关应该发没有“代外出经营活动所得税申报表”字样的《证明单》。

二、对外县(市)的固定工商户到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

(一)纳税人在所到营业地开展经营前,必须先向所到营业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到营业地是广州市区内的,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属地的区地方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及《证明单》的第二、第三联和有关外出经营批准文书、与所到营业地开展业务的合同书(如属非商品经营的或从事建筑安装的,均应比照上述第一点(一)中第1小点有关规定向所到营业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递交有关资料、文书)办理报验手续。

(二)所到营业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证明单》和本第二点(一)点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书后,要据其进行核对,查实无误后,留存《证明单》,予以登记,录入电脑存档。

(三)纳税人完备上述手续,经所到营业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如需纳税人交“纳税(发票)保证金”的,按《征管理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