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为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保费的通知
牡政规〔201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牡政办综〔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62号),为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在享受政府定额补贴的同时,代缴最低标准的保费,并提高对重度残疾人(Ⅰ、Ⅱ级)的代缴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