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规定,到期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USHUI.NET®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为进一步做好债转股工作,支持企业改革,现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债转股企业”),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
上述优惠政策从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对债转股原企业已征收的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