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1996年7月8日 穗地税发[1996]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个人所得税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10]68号)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我市特种消费行业临时聘请的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下称《
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
实施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在我市各类酒店、餐厅、娱乐城及其它营业性单位附设或单独经营的歌舞厅、卡拉OK厅、贵宾厅房、咖啡厅、酒吧、桑拿(蒸气)浴室、保健按摩中心等等经营性娱乐消费场所(以下统称特种消费行业)的临时受聘服务人员取得的酬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特种消费行业从事临时性质(或流动性质)的服务,其收入部分由经营者支付或完全由服务对象直接支付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临聘人员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服务对象以各种形式支付的酬金、小费等等,应依照本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