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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10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7—1号),现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税三[1989]267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一条修改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解释和征税范围,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执行,对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划清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二、第二条、第三条删除。
此外,对文件内容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税三[1989]267号,2010年3月19日修订)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7—1号)已由蒋巨峰省长签署发布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解释和征税范围,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