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2013-12-1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已经2013年11月7日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第七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现将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前已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可按照不低于预征率核定征收该项目的
土地增值税。
上述预征率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
土地增值税时适用的预征率。
二、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
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
新疆区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对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应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须在符合条件起九十日内完成清算。
(四)对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
(五)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由纳税人依照相关规定自行实施。
纳税人应当按照
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如实填写相关申报表,正确计算
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