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新国税办[2012]4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6号)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国税公告〔2012〕1号) 已废止,该《通知》第一、第二条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强化
农产品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
农产品增值税管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 ( 2012年第5号
),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制度落实到位。要主动与当地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宣传农产品增值税管理规定,充分认识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管理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组织税收收入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农产品产地村委会等基层政府组织协税护税意识。
二、各地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加强收购发票管理,重点关注纳税人跨区域使用问题。
三、各地要加强
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会计核算管理,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
农产品货款。
四、加强
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
增值税管理,对其涉
农产品的经营情况开展比对、分析工作,提高
增值税管理水平。
(一)发票开具合理、合规性分析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核实纳税人取得、开具的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