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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7-03 内地税字〔2009〕2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优策网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资产损失审核工作的补充通知》 ( 内地税函[2011]6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对于总分机构发生的需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批。其中分支机构发生的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