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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6-09-06 新地税发[2006]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条款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5日起第一条和第五条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解决各地代开发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强全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现将全区地税系统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自治区境内取得代开发票的,均应依照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按收入额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