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12]76号 2012.4.12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本法规中“土地使用者将土地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 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 获得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征收
土地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