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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18年04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 税总函〔2017〕5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市场活力,促进我区物流行业降本增效,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三、试点企业的确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入试点的书面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试点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查验,并出具调查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批准。
  试点企业自愿退出试点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同意后备案。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见附件1)。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五、试点企业资格的取消
  试点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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