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10-17 内地税字〔2008〕2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从年初开始,全区各级地税机关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及《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管理办法
》等各项新
车船税政策,积极协调各财产保险机构,大力推进财产保险机构做好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目前,我区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基本步人了正常轨道,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止9月底,全区地税系统累计人库
车船税2384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5380万元,增长181.78%。收入额为2007年
车船税全年收入额的l.82倍。l—;9月份
车船税征收情况较好,收入额、增收额、增幅均创历史最高水平。
但是,从全区来看,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在地区之间、保险机构之间开展得极不平衡,好的地区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率可达到100%,如乌海、巴彦淖尔;差的地区代收代缴率不足50%,有的地区甚至不足30%,有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率不足20%,
车船税税款流失严重。究其主要原因:部分地税机关代收代缴工作没有完全落实到位,起步时的基础性工作不扎实;对保险机构不能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监督检查滞后,处罚施之于软、施之于宽:保险机构缺乏对
车船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所承担法律责任的认识,以纳税人拒缴
车船税为理由,而不代征
车船税为代价,相互竞争办理交强险业务等。对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引起重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8﹞229号)的要求,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要统一口径,在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时,除免税车辆外,必须做到“见税出单”。对仍未按规定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税务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管理办法
》(
内地税发〔2007〕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