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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生产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生产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3-05 内国税所字〔201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分支机构税务登记问题
  凡汇总纳税企业,其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二、关于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资料报送及协查问题
  凡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实行预缴税款的总分支机构企业,其二级以下各级分支机构均应按月(或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项数据资料(见附表)。具体报告时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凡汇总纳税企业,对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函请协查的疑点问题,二级以下各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均应予以认真核实,并在要求的时限内回复。
  三、关于对实行预缴税款的总分支机构税款入库的监管问题
  (一)对由于总机构未提供税款分配表,造成二级分支机构不能预缴所得税税款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其督促总机构按规定及时提供税款分配表,认真审核并组织入库。
  总机构不提供税款分配表或参与税款二次分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经沟通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应及时报告盟市或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对不按照税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总分支机构,如用营业收入冲减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