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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3-11-26 内地税字〔2013〕2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本文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切实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办税效率,更好为纳税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40号)中“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规定,经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对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权限及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