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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10〕248号 发文日期 2010年05月17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对我国居民企业向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股息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不再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实施后一项较大的政策变化,各级国税局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规定,向扣缴义务人广泛做好宣传讲解工作,督促扣缴义务人自觉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二、我区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局负责国际税收的业务部门可与当地稽查部门协同配合,按照总局要求抓紧时间对上市公司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检查,区局将向自治区证券管理部门调查了解上市公司向非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发送企业所在地州市国税局进行进一步核对检查。

三、在调查和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应责令其限期扣缴,扣缴期限不得晚于2010年6月15日,并依据税收征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