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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特殊方式经营酒类产品消费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特殊方式经营酒类产品消费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2009年09月11日 新国税办〔2009〕5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酒类生产及零售企业特殊方式经营计征消费税问题的请示》(巴国税发〔2009〕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纳税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酒类产品消费税在生产销售环节缴纳,酒的灌装、包装属于酒的生产环节。

二、计税依据白酒生产企业将包装物转移到批发零售环节核算的,发生在2009年8月1日前,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