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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704号 发文日期 2007年11月23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昌吉州国家税务局: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所属自备电厂设立在昌吉州阜康市行政区域内,于2000年建成投产,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经调查研究,现决定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自备电厂应在2007年11月30日前在阜康市国税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2007年12月1日起,众和公司与其自备电厂实行统一核算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