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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有关减免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有关减免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09〕109号 2009-03-13

USHUI.NET®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6年1月15日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做好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地税局印发的《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制度》,现就做好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管理
  (一)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报,并按“文书一”的规定办理。
  (二)申报人需要提供的资料。申报人向地方税务局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事项应附送以下相关资料,并按“文书二”的规定办理:
  1.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申请报告;
  2.申请用地人的身份有效证件;
  3.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书;
  4.相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5.占地项目平面图;
  6.申请用地权属变更方面资料。
  (三)办理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