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06月11日 新国税办〔2007〕3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507号
)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
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新国税办〔2006〕366号),一机多票系统的推行范围是:同时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单独使用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其中:商业零售企业及水、电、气、暖经销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一机多票系统。不得在商业零售企业及水、电、气、暖经销企业中强制推行一机多票系统。
从2007年6月1日起,已使用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不再开具工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商业销售统一发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加工及修理修配专用发票和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一律使用
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应及时收缴企业上述结存的普通发票。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