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 新税公告〔2020〕第4号)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第四条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 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现将我区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按其“期末平均买价”、税务机关核定的农产品单耗、农产品适用税率计算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于当期缴纳入库。对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进项税额分期转出申请,说明应转出进项税额、分期转出原因、分期转出计划及分期转出进项税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于2012年12月征期前分期转出。对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扣除标准采用备案制。试点纳税人发生应备案情形的,应于次月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