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12-15 新国税发[2008]17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 (
国税发〔2003〕92号
)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己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个体工商业户暂不评定
纳税信用等级。
第三条
纳税信用等级是对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接受税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定。
纳税信用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负责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等级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年度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应于评定年度的6月底前(以下简称评定期)完成。
评定工作以评定期前两个完整年度的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为基础,评定结果自评定年度当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帐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8.外出经营情况
(二)账簿、凭证、发票及税控防伪装置管理情况
1.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按规定领购、取得、保管、开具、缴销发票及报送发票信息;
4.按规定安装、保管、使用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
(三)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含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2.纳税申报准确率(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
3.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四)税款缴纳情况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未列举的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第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第八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件一)执行。根据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适时增删和调整要素指标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并于下一评定期适用。
第九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评定为A级。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可以参与A级以下等级的评定。
(一)纳税人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对该纳税人实施评定工作的当日,下同)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纳税人有欠缴税款行为,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纳税人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按规定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地代扣代缴税款的。
(六)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零收入申报、又未发现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按B级管理。
第十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评定分达到60分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得评为B级:
(一)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期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二)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但对具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级次确定。
第十一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C级管理。
(一)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90%以下、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的;
纳税人属于扣缴义务人的,还应同时具备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在90%以下的;
(二)两年内(指评定期向前推算两年)有以下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1.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
2.有如下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1)虚开、代开发票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发票的;
(3)非法购买发票或购买伪造发票的;
(4)非法接受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虚开收购凭证的。
3.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
(三)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二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非正常户直接视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构成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且造成偷逃税款的。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依据规定,负责本辖区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
(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成立自治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两个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收管理处,主要负责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各地(州、市)及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也应成立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及评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当地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等工作。
(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局所属各单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所属各单位在本级仅设置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不单独成立评委员,所管辖纳税人的
纳税信用等级审核评定工作,由其上级税务机关即地(州、市)局的评委会履行。
(三)国、地税征管业务未分设的县,其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由所在县国家税务局设立的评委会和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评定、报备与管理。
(四)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业户,由业户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确定纳税人评定分值,按照从低取值的原则评定分值,共同确定纳税人的
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对同一纳税人的评定结果发生分歧时,可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评委会共同评定。
纯地方税务机关管辖业户的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负责A、B、C、D级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的初评。同级评委会负责A级纳税人审核上报和A级以下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的审核评定。
地(州、市)级
纳税信用等级办公室负责收集审核县(市、区)级评委会上报的A级纳税人,同级评委会负责对A级纳税人的复核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纳税人公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依据、程序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对管辖范围内符合评定条件的纳税人,以日常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税源监控资料为基础,结合征管信息系统及其他资料进行全面地审核调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逐户对纳税人
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分别进行分值测算,及时、准确、完整填制《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及《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同级评委会评定。
评委会在收到初审意见后,对于评定A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对于评定A级以下
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在20日内作出评定等级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评委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地(州、市)级
纳税信用等级办公室应在收到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A级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材料后10日内,复核上报同级评委会;评委会在收到评定材料后20日内,集体研究作出A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决定。
第十七条 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权限范围内,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对本项工作的协调管理,定期召开会议,审核确定纳税人的
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对评定为A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地(州、市)评委会在做出评定决定后10日内在新闻媒体和办税场所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即确定为A级
纳税信用等级。
对初步评定为A级以下的纳税人,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在做出评定决定后10日内联合向其送达《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通知书》(加盖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章戳)。对初步评定的
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书面向县(市、区)国税或者地税机关提出意见,经评委会研究确定复审意见,确定维持、变更
纳税信用等级并告知纳税人。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纳税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纳税信用等级既已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对评定为A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向纳税人颁发“A级
纳税信用等级单位”匾牌和《
纳税信用等级证书》,便于纳税人悬挂明示或携带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第二十条 对评定为A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对评定为A级以下
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各自办税服务场所分别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评定为A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各地(州、市)税务机关应在做出评定决定后30日内,制作《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
纳税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