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预征率的通知
乌地税函[2011]99号 2011.4.25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
自2010年开展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以来,多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完成了自行清算,现清算工作已进入重点核查阶段。
但也有部分企业对符合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到期仍未自行清算,税务机关将严格按这些企业开发项目实际取得销售收入按从高预征率补征
土地增值税,现就补征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以下简称补征预征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税政一处。
计算公式为:补征
土地增值税税额=销售收入×补征预征率—已预征
土地增值税税额。
一、各类住宅(包含车库):2006年1月1日以前年度取得的销售收入,按1%的补征预征率补征
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