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发〔2007〕35号 发文日期 2007年03月07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公布的《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奖励标准,具体明确如下: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7万元至10万元奖金;
(二)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5万元至6万元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3万元至4万元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至2万元奖金;
(五)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6000元至1万元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给予4000元至5000元奖金;
(七)收缴入库税款数额不足10万元的,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百分之三给予奖金,但奖金数额不得少于200元。
二、对《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标准,具体明确如下: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的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7万元至10万元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的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5万元至6万元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的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3万元至4万元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的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1.5万元至2万元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的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6000元至1万元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的发票20份以上不足100份的,给予4000元至5000元奖金;
(七)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的发票不足2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150元奖金。
三、查获《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票,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减半给予奖金。
四、对《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