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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0.10.20 辽地税所〔2000〕3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请示》(鞍地税所[2000]9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企业问题

根据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95)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所办的小学、中学、高中凡纳入教育部门招生计划,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的,可比照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1995)8号文件规定,其所办的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办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校办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学校或教委任命或聘任教育系统以外的人员作为校办企业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