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17]1799号 2017-8-4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