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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0〕177号 发文日期 2010年07月27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新政办发〔2008〕215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确保全面完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任务,经2010年6月1日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残联联席会议研究,现就做好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残联要高度重视保障金征缴工作
保障金作为政府性基金,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保证。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交给地税系统的光荣任务,是代人民政府行使征收职责,也是对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事业的大力支持。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金的代征工作,把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等同为一个税种进行管理,并将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中。在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中,各级地税部门和各级残联既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障金征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切实做好保障金征管工作。
二、征收与信息传递
(一)2011年1月1日起,自治区地税局在每年1月底前,以Excel表格格式向自治区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