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10〕177号 发文日期 2010年07月27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新政办发〔2008〕215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确保全面完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任务,经2010年6月1日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残联联席会议研究,现就做好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