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国税流字[1997]54号 1997-11-10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新国税流字〔1997〕59号)规定,第三条:“关于纳税人经销货物取得的返利征税问题”的规定,予以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针对目前部分地区反映的
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几个突出问题,经区局研究,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现金、信用卡、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购进货物,凭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付款凭证问题。
1、采取现金结算方式的,纳税人应提供从其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银行提现凭证或其它能证明现金收讫的凭证,并在查实有关财务单证及会计帐簿情况下,可予以抵扣。
2、采取信用卡结算方式的,纳税人应提供购货地所在银行划转信用卡资金时出具的信用卡取现单,方可抵扣。
3、纳税人(出票人)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购进货物的,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影印件;经核查出票人、收款人与购销双方名称相一致的,应予抵扣。对纳税人(持票人)可以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购进。货物的,应提供背书、转让后银行承兑汇票的影印件,经核查背书人、被背书人与购销双方纳税人名称相符的,方可抵扣。
二、关于商品削价税收处理问题对纳税人因市场商品结构、季节变化、产品更新换代等因素影响,以低于成本价或购进价销售的货物,应按销售货物实际取得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对纳税人削价处理后的损失,税务部门不宜按“非正常损失‘’作税务处理。
三、关于纳税人经销货物取得的返利征税问题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后,从销货方取得的返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