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年04月13日 新地税发[2007]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米东新地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即是
土地增值税日常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税收征管,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做好土地增是谁的清算工作,将对
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对此,各级地税部门要有充分认识,认真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积极稳步地开展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二、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划分,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2]152号)规定执行;即: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米以下;时间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宅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的为普通住宅。
三、未售部分房产成本不得分摊扣除。
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县(含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五、自行清算(包括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的清算)与总店清算相结合,着重抓好重点纳税户和重点税源的清算工作。凡符合清算条件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本《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