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的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现将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受理文书
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接受理的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属于即办事项范围,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提供代办转报及邮寄送达服务
(一)申请人可以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为以下3项: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转报,并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建立台账登记,代办转报纸质资料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至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