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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603号 发文日期 2008年07月2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税收管理,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现就新疆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明确如下:

一、汇总纳税单位范围及管理

(一)新疆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乌鲁木齐电业局、昌吉电业局、奎屯电业局、吐鲁番电业局、哈密电业局、博州电业局及所属县级单位(名单见附表)。

(二)新疆电力公司所属汇总纳税单位发生增减变化时,新疆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电力公司将相关资料和申请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税务登记新疆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地点新疆电力公司、地区供电局(公司)、县级供电局(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预征率的确定

(一)自治区国税局定期发布地区增值税预征率。

(二)县级供电局(公司)原则上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全区平均预征率,但考虑到县级供电局(公司)供电结构、电力产品销售收入比重不均衡的实际情况,给予两年过渡。过渡期内各地州(市)税务机关可确定县级预征率,但必须确保本地区汇总预征率不得高于区局确定的预征率。2010年取消县级预征率。过渡方法如下: 1.以2007年新疆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申报纳税数据为基数测定2008年和2009年县级预征率。县级预征率确定公式: =县级预征率 =本年全区预征率 =2007年该地区新疆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税负=2007年地区电业局、各县供电局(公司)电力产品应纳税额/2007年地区电业局、各县供电局(公司)电力产品应税收入 =2007年县供电局(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负 =2007年县供电局(公司)电力产品应纳税额/2007年该县供电局(公司)电力产品应税收入 =预征系数 2.2008年预征系数为20% 若 < 则 =20%若 > 则 =-20% 3.2009年预征系数为30% 若 < 则 =30%若 > 则 =-30% 4.在确定县级预征率时,应遵循下列原则:若 ≥ 且 ≤ 则 = 若 ≤ 且 ≥ 则 = 

(三)各地区供电局(公司)应严格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地区增值税预征率,不得多预缴税款。对于多预缴的税款由地区供电局(公司)抵减下期预缴税款,不得汇入当期新疆电力公司已经预缴税款项目当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纳税申报

(一)新疆电力公司所属各地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局为增值税预缴单位。县级供电局(公司)以当月实现的全部电力产品收入按照地区(县级)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