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12]65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新地税函〔2012〕219号规定,取消第三条的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