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州地税规[2017]2号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和苏州市政府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对2017年8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 题 | 发文日期 | 文 号 | 失效或废止条款 |
---|---|---|---|---|
1 |
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石化壳牌(江苏)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地方税纳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05年3月2日 |
苏地税发[2005] 27号![]() |
有关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内容失效。 |
2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2005年6月7日 |
苏地税发〔2005〕95号![]() |
第二条中“对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按规定执行2%的契税征收标准;对高档住房按规定执行4%的契税征收标准”废止。 |
3 | 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企业异地施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9月8日 | 苏州地税发〔2005〕142号 | 第二段有关其它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到异地施工作业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的内容失效。 |
4 |
关于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通知![]() |
2007年5月8日 |
苏州地税发(2007)70号![]() |
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废止。 |
5 |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09年2月26日 |
苏州地税发[2009]26号![]() |
第一条第三款和第二条第一、二、三款失效。 |
6 |
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10年5月31日 |
苏州地税函[2010]51号![]() |
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
7 |
关于统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
2010年7月1日 |
苏州地税规〔2010〕3号![]() |
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的有关规定失效,第三条第一、二、三款及附件失效。 |
8 |
关于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的公告![]() |
2011年6月3日 |
苏州地税规(2011)2号![]() |
有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的内容不再适用于省内企业,发票管理内容失效。 |
9 |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代征点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4月9日 |
苏州地税规〔2014〕1号![]() |
除第一条事项办理范围中“苏州市范围内(不含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以下同)各级地税部门委托住建部门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安企业)代征建筑业相关税费。”、第三条资料报送要求以外内容均失效。 |
10 | 关于公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15年12月29日 | 苏州地税规〔2015〕4号 | 附件1、附件2废止。 |
11 |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6年10月8日 | 苏州地税规〔2016〕1号 | 附件2废止。 |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日
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和苏州市政府关于开展“放管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对2017年8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不利于“放管服”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通过自上而下的集中清理,查找出税收规范性文件或条款中存在的明显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征管实际、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同位法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及时将相关内容废止,保证了税法体系的统一、完整,为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依据和坚实的工作基础。
二、清理结果
我局本次对2017年8月31日前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文件共11件。
三、施行日期
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非对所列文件有效性的重新认定,仅是对文件的列举,因此,不需要在《公告》中明确施行日期。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