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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过路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过路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9-01 新地税一字[1998]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吐-乌-大高等级公路已于1998年8月20日正式建成通车,它对于进一步改善我区道路交通落后状况和加速自治区社会经济事业发展都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

  该公路拟于9月10日起对过往车辆收取“过路费”。据此,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本着“方便征管,强化服务”的原则,经研究,并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过路费”有关税收政策及征管问题通知如下,请转属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自治区高等级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