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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2013-04-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新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5.食用豆类初加工。《范围》规定的食用豆类包括鹰嘴豆(桃豆)、花生。

第一条第四款“(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油料植物包括水飞蓟籽、罗马甘菊、核桃、葡萄籽、杏仁、番茄籽、甜瓜籽。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的规定,现就新疆特色农产品对照适用《范围》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5.食用豆类初加工。

  《范围
【农产品】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