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新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5.食用豆类初加工。《范围》规定的食用豆类包括鹰嘴豆(桃豆)、花生。
第一条第四款“(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油料植物包括水飞蓟籽、罗马甘菊、核桃、葡萄籽、杏仁、番茄籽、甜瓜籽。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