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 ( 新税公告〔2020〕第4号)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第七条废止
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新疆区税务局决定将番茄酱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8年6月1日起,以购进鲜番茄为原料生产销售番茄酱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四条第(一)项中的“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对截至2018年5月31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于2018年6月申报期结束前作转出处理。形成应纳税款的应于当期缴纳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