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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乌鲁木齐铁路局运杂费收据不能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据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乌鲁木齐铁路局运杂费收据不能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据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6号 2002-01-07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增值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56号)文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