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工作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7]3号 2017-2-6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 京工商发〔2017〕5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工商分局、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局、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清理工作, 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同时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净化市场环境。 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今后开展清理工作的机制和具体流程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方式
清理的范围共有两类:一是两年及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查无下落、 未纳税申报达两年以上且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注销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是税务部门责令改正仍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以及长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纳税年度) 未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信息补录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登记事项、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清理的程序和规范
(一)市工商局在每年年报截止后,对两年及以上未参加年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确认, 8月1日前通过市级工商、税务数据直连平台分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进行清理比对。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及时将比对结果和相关书式证明予以反馈, 对其中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不在同一区(地区)的要特别注明。市工商局经过再核对, 将同时符合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清理标准的经营主体数据和书式证明分别发送各工商分局, 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工商分局通过现场勘验、 发布公告等方式开展问题核查,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2.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应从清理范围中剔除。
3.对属于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经现场勘验查无下落、且未报税达两年以上属税务部门认定非正常注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