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10-28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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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二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下列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一)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
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各地国家税务局要积极与当地地方税务局协调,共同做好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做到在同一辖区的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难以确定其主营项目的,应选择其经营项目中应税所得率最高的项目从高核定。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各地应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在规定幅度范围内,确定当地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第九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以调整: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
(四)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第十条纳税人自行申请采取
核定征收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
核定征收方式管理的,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参照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附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