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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伊犁州霍尔果斯边民互市贸易中心有关税收问题【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伊犁州霍尔果斯边民互市贸易中心有关税收问题【全文废止】

新国税流字〔1997〕020号 发文日期 1997年04月1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9号规定,全文废止

你局伊地国税一字(1997)17号《请示》收悉。关于对伊犁州霍尔果斯边民互市贸易中心有关税收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区局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凡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均是增值税的征税区域,包括出口货物及“边民互市贸易中心”内所销售的货物。
第二,对出口货物按规定实行退(免)税政策的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