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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3-29 川地税发〔201037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 川地税发[1997]66号 )作如下修订:
一、第三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第四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修改后的正文附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 川地税发[1997]66号 ,2010年3月10日修订)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7﹞66号  2010年3月10日修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