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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11]160号                 2011.7.18

USHUI.NET®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八条“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