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61号 发文日期 2006年03月14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5〕98号)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由我区各级地税机关代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现就代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征范围
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没有实行财政代征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城镇个体工商业户根据代征工作实际情况,逐步实施代征。
区局直属征收局原有管户残保金的征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各区县局和昌吉市地税局负责;现有管户残保金的征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主管地税局负责。
二、代征工作程序
1.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地税局按照代征工作范围以Excel表格格式向同级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服机构”)提供纳税人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一)。
2.5-6月份,各县(市、区)地税局按照残服机构提供的残保金定额审核表(表式见附表二)中核定的金额负责代征。
3.7月20日前各县(市、区)地税局将各单位缴纳残保金情况状态表(见附表三)以Excel表格格式反馈同级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此状态表掌握各单位缴纳残保金状况和进行催报催缴工作。
4.各地税务机关代征的残保金,分别统计在《税收电月报》第149行“5.其他收入”和第170行“
残疾人保障金收入”项目中、《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第54行“其中:
残疾人保障金收入”和《税收资金运动情况明细月报表》第30行“其中:
残疾人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