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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年10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新疆国税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通知》)、《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新疆区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新疆区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实行备案制,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对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时,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2015年7月1日前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